先注册企业名称与后注册商标冲突的处理
尽管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商标名称与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只要是善意合理使用该商标名称,仍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是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即在有跨类保护需要时需要认定,驰名商标认定应遵循按需认定原则。
案件。一审:(2011)和民三初字第00117号二审:(2012)万民三终字第00005号
[案例]
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营口凯伦咖啡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凯伦公司)。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铜陵市凯伦西餐厅。
营口凯伦公司提供的第3240219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记载,“凯伦”商标注册人为营口凯伦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咖啡馆(商品截止日),注册期限为2004年1月14日至2004年10月13日。2010年1月22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营口凯伦公司出具《辽宁省著名商标证书》,记载你公司第3240219号“凯伦”商标被认定为辽宁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2010年1月22日至2013年1月22日。
2003年3月20日,铜陵凯伦西餐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申请书记载的企业申请名称为铜陵市凯伦西餐厅,经营范围为咖啡、西餐、茶叶。2003年4月4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发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载明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两名投资者出资10万元在长江中路中联大厦设立私人合伙企业,名称为铜陵市凯伦西餐厅,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
期间为2003年4月4日至2003年10月3日。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基本信息表》备案:企业名称为铜陵市凯伦西餐厅(普通合伙);铜陵市长江中路中联大厦二楼;经营范围咖啡、西餐、茶艺服务;法定代表人崔志国;成立日期为2003年4月9日,经营期限为2003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登记机关安徽省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在经营过程中,二楼店门口的黄色面板上醒目地写着“Karencoffee凯伦咖啡”字样,其经营使用的纸巾上印有“凯伦咖啡俱乐部,咖啡”字样。营口凯伦公司在本案中的合理费用为元。
营口凯伦公司认为,自2003年4月起,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在企业名称及店门、纸巾上使用“凯伦”字样,侵犯了其“凯伦”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于2011年7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停止使用“凯伦”字号;铜陵凯伦西餐厅赔偿营口凯伦公司因侵权造成的损失30万元及停止侵权的合理支出3万元;“凯伦”商标是驰名商标。
铜陵凯伦西餐厅辩称:1。营口凯伦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因为铜陵凯伦西餐厅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凯伦”二字与营口凯伦公司的“凯伦”商标无关,简体“凯伦”商标权利人也不是营口凯伦公司。同时,铜陵凯伦西餐厅于2003年3月在安徽省铜陵市申请“铜陵凯伦西餐厅”企业名称,并依法核准登记。至此,铜陵凯伦西餐厅依法完全享有名称使用权,并有权在经批准的区域内独家使用。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包括商标权的行使,均不得侵犯名称使用权。2006年1月,营口凯
伦公司注册的是“凯伦”商标,但根据商标法规定,该“凯伦”商标并非另一“凯伦”商标,因此该“凯伦”商标与“凯伦”企业名称之间不存在侵权的可能。而且,铜陵凯伦西餐厅使用“凯伦”作为企业名称在先,营口凯伦公司抢注该字号作为商标的行为侵犯了铜陵凯伦西餐厅的在先权利,但铜陵凯伦西餐厅并未主张该权利,但并未放弃该权利,更没有依法否认铜陵凯伦西餐厅有权使用该字号。因此,不存在侵犯营口凯伦公司商标使用权的情形。3.营口凯伦公司不符合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该商标不符合驰名商标认定的实质要件。请求法院驳回营口凯伦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营口凯伦公司以享有“凯伦”、“凯伦”文字商标专用权为由,指控铜陵凯伦西餐厅在企业名称及其他相关经营活动中使用“凯伦”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营口凯伦公司是第3240219号“凯伦”字商标的注册人,即营口凯伦公司拥有2004年1月14日至2004年10月13日期间“凯伦”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案焦点为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名称中使用“凯伦”、企业门店门上使用“凯伦咖啡”、经营中印制的纸巾上使用“凯伦咖啡西餐”是否侵犯营口凯伦公司享有的第3240219号“凯伦”注册商标专用权。铜陵市凯伦西餐厅的企业名称于2003年4月4日核准,企业实际成立于2003年4月9日,即该企业自2003年4月9日起享有现有名称及名称中字号的使用权。营口凯伦公司取得第3240219号“凯伦”文字注
商标的日期是2004年1月14日。这个时间点明显晚于铜陵凯伦西餐厅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和名称中字号“凯伦”的时间,也就是说,铜陵凯伦西餐厅有权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凯伦”二字。对于营口凯伦公司的“凯伦”文字商标,属于在先使用权,保护在先权是处理知识产权冲突的基本准则,即铜陵凯伦西餐厅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凯伦”作为字号,不构成对第3240219号“凯伦”注册商标的侵权。
铜陵凯伦西餐厅虽然自4月9日起享有现有名称使用权,2003年,但在使用名称和字号时,必须依法使用,在店门上使用“凯伦咖啡”、纸巾上使用“凯伦咖啡西餐”的情节中,显然,使用“凯伦”字样不属于规范使用名称、字号的情形,也不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从事商业、公共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的情形。从使用的形式和内容来看,上述词语虽然是“卡伦咖啡”“卡伦咖啡西餐”等词语的组合,但“卡伦”一词是短语中的核心词,属于对“卡伦”一词的突出使用,意在声明产品或服务或标识,从而使“卡伦”一词起到商标的作用。而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仅获得“凯伦”作为名称中字号的在先使用权,无法延伸到“凯伦”作为商标的作用,因为商标法贯彻的是注册商标申请在先、优先保护的原则。因此,铜陵凯伦西餐厅使用“凯伦”作为商标与营口凯伦公司注册的“凯伦”商标存在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