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税法: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下列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下列发票:
(一)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一)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必须按照编号顺序填写,填写项目完整、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一次性全部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必须按照编号顺序填写,填写项目完整、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一次性全部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有一点是肯定的:发票一定要“如实”开具。那么,有人说,对于商贸企业来说,同一种商品,进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与相应的产出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一致。
总而言之,有一点是
当然:发票必须“如实”开具。那么,有人说,对于商贸企业来说,同一种商品,进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与相应的产出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一致。
其实,关键在于如实对待一个“实”字。
其实,关键在于如实对待一个“实”字。
打个比方:比如商场投入一套西装,开发票卖一辆“车”,肯定不行,不符合实际情况。那么某店输入一套西装,开出发票卖“西装”,也不是不真实。(当然,我只是举个例子;例子本身可能不太恰当,我想读者也能明白其中的道理。)
打个比方:比如商场投入一套西装,开发票卖一辆“车”,肯定不行,不符合实际情况。那么某店输入一套西装,开出发票卖“西装”,也不是不真实。(当然,我只是举个例子;例子本身可能不太恰当,我想读者也能明白其中的道理。)
也就是说:
也就是说:
第一,如果进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销售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完全、根本不一致,对于商业企业来说显然是不行的。
第一,如果进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销售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完全、根本不一致,对于商业企业来说显然是不行的。
2.如果进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与销售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不完全相同,但两种称谓明显是同一种商品,符合常规和惯例,应该没有坏处。
2.如果进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与销售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不完全相同,但两种称谓明显是同一种商品,符合常规和惯例,应该没有坏处。
当然,建议最好保持完全一致,避免相关部门核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虽然结果可能不影响,但毕竟需要时间、人力等资源配合)。
当然,建议最好是完全一致,以避免相关部门
上门核查带来的不必要麻烦(虽然结果可能不影响,但毕竟需要时间、人力等资源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