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设立条件(设立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纽带,以公司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成员企业或机构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集团公司由母公司和若干子公司组成。
从法律上看,母公司就是集团公司本身,它包括若干子公司和关联企业。
其中,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持有绝对控股地位(一般持股50股以上)的下属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母公司仅有一般持股关系的企业和各种固定合作关系的企业。总之,只能有一个母公司,而可以有多个子公司或关联企业。
从内部组织关系看,母公司以股权产权为纽带纵向控制下属企业。包括:拥有全部产权的全资子公司;持股过半的控股子公司。
一、集团公司设立条件-全国性集团公司设立条件:
1.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且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
2.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本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集团公司设立条件--省级集团公司设立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2.有三家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注册资本与三家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6000万元以上。
三。集团公司设立条件--市属集团公司设立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2.有三家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注册资本与三家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2000万元以上。
(一)企业集
群名的构成群名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群组”四部分组成。
(二)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相关要求
1.名称前未冠以行政区划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核准;
2.企业集团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
4.子公司(本集团的成员企业)可冠以本集团的名称或简称。
5.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各参与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义中使用企业集团的名称或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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