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对固体饮料的标签标识、警示信息、虚假声称等作出详细规定,将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现再次提醒生产企业执行规定。严格生产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控制能力,严格过程控制,确保食品安全。产品标识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批准放行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产品标签上应当显著标明体现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页面上的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中包含的文字)。含有直接向消费者提供警示信息的蛋白质类固体饮料、植物类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类固体饮料,以及含有食用菌类固体饮料的最小销售单位,“本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也应与警示信息在同一展示页面标注,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面积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以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不得明示具有疾病治疗、特殊功效的固体饮料的标签、说明书、宣传材料等,不得以文字或者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患者、营养风险人群或者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利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或者暗示其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销售本公告实施前生产的产品,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生产的产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实施前产品包装材料固体饮料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材料在2022年6月1日前未用完的,可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山东市场监管如有侵权行为,请告知删除转移请注明资料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对固体饮料的标签标识、警示信息、虚假声称等作出详细规定,将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现再次提醒生产企业执行规定。
严格生产
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控制能力,严格过程控制,确保食品安全。
产品标识
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批准放行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产品标签上应当显著标明体现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页面上的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中包含的文字)。
警告信息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质类固体饮料、植物类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和风味类固体饮料,以及含有食用菌类固体饮料的最小销售单位,“本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也应作为警示信息在同一展示页面标注,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面积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以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不明确暗示疾病治疗和特殊效果
固体饮料的标签、说明书、宣传材料不得以文字、图案等方式明示、暗示、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患者、营养风险人群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利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或者暗示其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
实施前生产的产品销售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以前生产的产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实施前产品的包装材料
固体饮料生产企业现有产品
2022年6月1日前包装材料未用完的,可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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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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