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不得另有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要翻译为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译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不得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的,应当为行业限定词。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市辖区名称不能单独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市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与省、市、县行政区划合并使用的企业名称,由最上级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一)在控股企业名称中使用字号;(二)控股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一)国务院批准的;(2)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
企业名称
中的字体大小应包含2个以上字符。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出资人姓名作为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用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不同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的,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以重大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示。
企业名称未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描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五大类以上;(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同。
企业为体现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字号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上述地名在企业名称中不作为行政区划。
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