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招牌(店招)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经营服务或自身形象在有使用权的设施上设置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
02
招牌内容为标明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店铺规模、标识的文字和图案,以及经营服务所需的联系电话、经营地址等。
03
招牌内容应简单明了、健康向上,不得含有低俗不良文化内容。
04
招牌内容原则上应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规范简称)和固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标识(标识)为依据。所使用的缩写不得造成混淆或误解。
05
个体工商户不登记名称,但招牌中使用名称或者标识(标志)的,其自行使用的名称或者标识(标志)不得违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广告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
06
因经营需要,招牌内容可以是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服务的名称或商标。使用经营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或者商标,应当取得许可或者授权。
07
属于特许经营的,可以采用被特许人的招牌内容。
08
招牌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09
出于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可以使用外文,但应当配以规范汉字。
10
招牌内容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不得使用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党旗、党徽和其他党领导的群团组织的名称、标识;
(2)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3)不得妨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⑤不得含有淫秽、色情、
赌博、迷信、恐怖、暴力;
⑥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和职业歧视;
⑦不得含有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8不改成语或使用同音字;
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11
超出招牌属性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形象或者经营的商品、服务进行介绍、推荐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2
要加强对招牌内容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图案、文字的完整准确,避免因图案、文字陈旧、脏乱、脱色、破损、错别字、漏字、漏字或灯光展示不全等造成歧义。
13
招牌内容制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咨询辖区市场监管局广告科或辖区市场监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