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HR的工作中,相信很多HR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员工工资与社保缴纳基数不一致,甚至有些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保、个税都不在同一主公司。这种情况合法吗?我们该如何应对?今天给大家带来统一回复。工资与社保缴存基数不一致是否合法?从理论上讲,工资和社保缴存基数应该一致,但如果不一致,并不一定意味着企业出了问题。这里给大家科普一下什么是社保缴存基数:社保缴存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内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1-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月平均值确定。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劳社中心函(2006)60号)规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月个人工资)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越高。社保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同时,文件还为缴费基数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为上限: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保工资的300%)的,按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为最低。可能很多HR还有点迷茫。工资与社保缴存基数不一致是否合法?这里举两个例子来说明:假设张三和李四都在成都,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2021年,成都市用人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下:公司1:李四所在公司在成都,2020年月平均工资为3万元。根据上表,社保缴费上限为18630元/月。那么,2021年公司将紧随18李思以630元/月为基数缴纳社保费是合法的。公司二:张三的公司在成都,2020年平均月薪5000元。公司按照每月4000元的缴费基数向张三支付工资。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劳社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月个人工资)确定。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员工可能会要求企业补缴。工资、社保、个税不在同一科目符合法律规定吗?就正常情况而言,员工的工资、社保、个税应该在同一主公司之下,但很多HR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这些情况。情况一:某总部在深圳,李思在深圳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李思是深户,他要求在深圳缴费,之后被总部派到上海公司上班。上海公司负责缴纳和承担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税款,承担社会保险费。情况二:其总部在成都,但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是其他分公司,工资、社保、税费等均由总部承担;那家公司只对工资代扣代缴税款,没有社会保障。企业是否存在较大涉税风险?或者企业只在总部为员工缴税,不缴纳社保,会不会被税务局认定公司有问题?这需要在不同的情况下看到:情况一:企业人力资源不变,如何面对税务检查?需要企业多方确认。比如,企业划拨协议、按协议支付、已签署文件等。情况二:人员调配,企业如何面对税务检查?和案件一样,李思在深圳总部缴纳社保,转到上海公司,只扣了一个税。这种情况呢?在会计核算上,这部分社保可以作为其他应收/应付账款,上海公司可以提供税前费用的内部证据。其实,李思可以在总部缴纳社保、发工资扣税。因为上海承担着社保和工资。上海公司需向深圳总部付款,由深圳总部向上海分公司开具发票。制作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工资和社保的涉税风险必然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我们需要全面透彻地了解涉税业务,准确理解涉税政策,进而找到风险可控的解决方案。应该怎么做?说了这么多,大家大概应该明白如何处理工资和社保不一致的问题了,但作为一名HR,应该有前瞻性的政策。其实不难发现,近两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共政策与职工待遇享受挂钩,相关监管技术也在升级。税务部门对合同/社保/个税单元(即“三位一体”)审核越来越严格,在此特别提醒企业和HR高度重视,提前谋划,积极遵照执行。目前,国内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已经或正式或非正式地实施了更为严格的“三位一体”调控政策。通过上表可以发现,三位一体将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该如何做好三位一体的工作,如何在人工成本和人工风险的管控上实现双赢?在此,我们为企业提出三个可行的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方案一:总部派驻方案的“策略”以现有经营主体为首要考虑,不增加额外的设立主体,说服员工接受替代方案。方案二:ASO小库托管服务方案“策略”以员工在当地的社会保障为首要考虑,企业增设当地实体,满足员工在当地的保险需求。方案三:PEO专业雇主服务方案“策略”以员工本地社保为首要考虑,企业不增设主体而是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一站式专业雇主服务,满足员工本地化参保需求。在新形势下,单独缴纳社保的做法是无效的,这就要求企业采取新的策略和方案,解决异地员工属地化的社保需求问题。一线城市全面进入“三位一体”时代,大势所趋,企业要尽快研究政策、谋划布局。三一常见问题1。在北京签劳动合同,写工作的其他城市,能在工作城市交社保吗?A: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地点可以,但只在其他城市缴纳社保,与工作城市不在一起,与劳动合同、工资税不在同一单位,从操作层面可以实现,但不能保证合同、社保、税在同一单位,这还是不合规的。建议统一调整为1个单位户,同时建议要么在总行,要么在工作城市。2.总公司在深圳,工作地点不在同一产业园区的,由总部全部签约、发工资、交社保。这是“三位一体”吗?答:由总行统一签订合同、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缴纳社保,再临时派遣员工到属地工作,符合政策规定,也符合“注册地缴纳社保”的原则。如果不在同一城市,建议提前做好员工社保异地备案工作,确保员工在异地工作时享受社保待遇。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登记证或者单位印章,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3.在北京发工资、交社保、签劳动合同,但在外地工作有影响吗?答:在外地临时工作的,可以按照临时派驻的方式处理,没有影响。你要提前做好安置备案工作,但当地社保和税收挂钩政策的享受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长期在异地工作,建议综合研判企业实际用工情况、业务安排、员工待遇等,建议优先考虑员工实际工作地,其次是公司注册地。4.合同在深圳总部签订。社保等缴费在北京可以吗?还是合同,社保在分公司,税在总公司,有没有影响?答:这种操作方式是存在的,但政策要求合同、社保、个税要一致,特别是申请工伤、生育等待遇时,劳动合同、社保、工薪税要在同一单位。因此,要注意待遇申请无法享受的问题,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风险。建议在同一单位保障“三位一体”。5.已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发,但所有税款申报为零,不发工资。这是否会影响将来的退休生活?(北京地区)答:,只缴社保,不缴工资,不缴个税,实质上不符合北京市的合规要求,还可能涉嫌骗取待遇,2020年《关于赵某在京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最终,赵某在京缴纳的社保费将全额退还。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真实的劳动关系肯定会涉及工资支付的纳税申报等,因此建议避免支付,通过其他方式保持合同、社保、税务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