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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公司名称域名违法吗

发表日期:2022-10-26 09:10:36

        根据立法的本义和目的,吉祥物的平面形象、立体形状及其各自的名称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受该条例严格保护。根据《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上述吉祥物名称应属于该条例所列与奥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2006年11月11日夜,第29届奥运会吉祥物正式亮相。吉祥物由5个“中国福娃”组成,创意为“鱼、熊猫、奥运圣火、藏羚羊、井眼”,并被亲切地称为“贝贝、晶晶、欢欢、盈盈、妮妮”。这组可爱活泼的吉祥物,以“北京欢迎你”的谐音命名,将北京和中国的祝福带给世界。这些吉祥物的推出迅速收获了人们的喜爱,引发了吉祥物系列特许商品标识产品的抢购热潮。
        随后,据媒体报道,“福娃晶晶”“福娃欢欢”“福娃贝贝”“福娃盈盈”“福娃妮妮”等奥运吉祥物的域名、通用网站、短信网站等已被迅速抢注,有的还卖出了5万元的天价。卖家称“这个名字未来三年绝对升值潜力无限”。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上述抢注行为涉嫌严重违法。
        “福娃晶晶”是奥林匹克标志吗
        根据国务院颁布并于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第29届奥运会吉祥物属于该条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会徽,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属于《条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请注意“等”字。在上述规定中。从立法的本义和目的来看,吉祥物有平面的形象,有立体的创造
        类型及其各自的名称等,都是奥林匹克标志,受本条例严格保护。根据《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上述吉祥物名称应属于该条例所列与奥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恶意抢注“福娃晶晶”算不算对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使用
        条例第四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目的(包括潜在商业目的,下同)。
        根据《条例》第五条,将“福娃晶晶”强占为域名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至少属于“其他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即《条例》所称用于商业目的的使用。
        恶意抢注“福娃晶晶”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所有人许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目的,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并引发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实施诈骗或者其他活动,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根据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
        权利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难以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的,应当参照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销售不知道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供货商说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抢抓“福娃晶晶”作为域名、一般网站、短信网站进行售卖的,涉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可能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恶意抢注“福娃晶晶”等域名应予以注销
        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已注册域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书面通知域名持有人。《一般网站注册办法》和《短信息网站注册办法》也有类似规定。
        根据《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上述吉祥物名称应属于该条例所列与奥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但我国域名和一般网站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和短信网站注册管理机构MobNIC均位于北京,绝不会对上述恶意抢注行为置之不理。
        2004年8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关于在域名和一般网站注册审查中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通知》。明确要求各注册服务机构要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通用网站注册办法》等规定,加强对域名和通用网站的审查,不得受理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域名和通用网站的注册申请。
        11月11日,北京冬奥组委发布关于奥运吉祥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告,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注册域名或具有
        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其他权利时,不得与我委此前取得的吉祥物相关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吉祥物,除严格遵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外,还应当遵守《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简单来说,非奥运标志所有者注册的“福娃晶晶”等域名、一般网站、短信网站等,都可能因为涉嫌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而被注销,并将承担严重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在当今网络时代,域名、通用网站、短信网站的价值越来越受到大众的重视。按照“先申请、先登记”的原则,“抢注”本身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抢注”本身也是一个中性词。但正如本文所述,“恶意抢注”奥运吉祥物名称的行为涉嫌严重违法行为。请对此给予必要的注意。毕竟,所有的中国人都不想要任何权利
        北京奥运会遭到破坏,干扰已经出现。
        “作者简介”胡刚: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法硕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线争议解决中心专家/仲裁员,国际域名管理组织(ICANN)2002年年会亚洲地区代表,全协信息网络与高科技专业委员会研究员,北京朝阳办事处,曾专门论证奥运域名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