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审结江苏赛欧电气有限公司诉李某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经过法官耐心调解,该案最终以李某赔偿6万元结案。
原告赛欧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道路照明灯具的企业,在行业内享有良好声誉。今年6月,赛欧公司发现被告李某在其经营的路灯产品上放置了标有原告姓名的铭牌,且上述路灯安装在S340省道张家港至江阴花溪段,共计200余盏路灯。经原告调查,侵权路灯系原告向第三方购买,并非原告自主生产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权,导致人们误认为是原告产品的行为,已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与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企业损失30万元。
法院认为,企业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企业名称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在核准的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范围内,企业享有该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包括自己使用或者转让该名称的权利和禁止他人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名称的权利。本案中,李某虽辩称标注原告姓名的铭牌系第三方提供,但明知该产品并非原告生产,仍擅自使用赛欧公司名称,导致人们认为该产品系赛欧公司生产,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通过向侵权人李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以李某一次性赔偿赛欧公司6万元结案。李某在法庭上表示,在今后的经营中会注意知识产权问题。
这是江阴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以来受理的首例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案件。该案的成功和解,不仅制裁了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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