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1月21日(星期四)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唐军、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局局长杨红灿介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唐军]大家下午好!新年刚过不久,很高兴在这里与媒体朋友们见面。过去的一年是非常不平凡的一年。媒体朋友们对市场监管工作给予了很多支持和帮助,希望在新的一年里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一个特殊的法律。刚才主持人说,国务院刚刚颁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这是市场准入的基础性专业制度和规章。企业要有名字,就像人在社会上要有名字,企业在市场上要有名字一样,这是这个企业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显著标志。同时,企业名称也是商业信誉的载体,也蕴含着一定的财产价值。
现在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是对1991年国务院批准的《条例》的全面修订,是我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重要一步。新《条例》与过去《条例》最大的不同,就是吸收了近年来我们改革探索的一些成果,体现了在实践中取得的改革经验。具体来说,它有几个特点。
首先是赋予企业更多自主选择名称的权利。过去,《条例》强调名称实行预先核准,实际上是行政许可事项。修订后,强调企业名称可以自主申报,使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意愿自主申报名称。二是坚持“放管并重”。我们的企业名称是可以自主选择的,不是说我们就听之任之。企业名称中还存在一些规范、要素和禁止的行为,所以既体现了放,也体现了管。三是新修订的“
条例强化企业名称登记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建立企业名称纠纷行政裁决机制。如果涉及侵犯企业名称的行为,可以由登记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加大对利用企业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一些特点,欢迎记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