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标的正向混淆不同,反向混淆是指后一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已使其驰名,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前一商标使用人的商品与后一商标使用人同在,从而对产品、服务、质量产生混淆、误认。
蓝野酒业申请的第3179397号“蓝色风暴”商标注册于2003年,核定使用产品为32类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产品。百事公司于2006年7月推出限时“蓝色风暴”促销活动,在可乐产品上使用“蓝色风暴”字样和红、白、蓝三色图形商标。蓝野酒业公司将百事可乐公司诉至法院。
子商标是相对于主商标而言的。目前,为品牌子系列产品选择子商标,在一个产品上同时使用主、子商标,已成为一些大企业的普遍选择。在这种商标延伸策略下,品牌在各类商品上同时使用主辅商标,并利用主商标积累的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口碑,提升辅助商标商品的销量和知名度,利用庞大的品牌网络占据市场优势地位。
在子商标的选择上,企业一般倾向于使用能够暗示特定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且更加朗朗上口、便于顾客记忆的名称。此类子商标有利于产品宣传,但也容易面临显著性较弱的情况,容易在相同、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考虑到上述可能出现的商标驳回问题,一些企业懒得为子商标申请商标或认为该商标具有描述性、缺乏显著性、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因此,他们在没有申请商标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子商标。但实际上,看似不显著的子商标,通过与主商标共同使用,可以积累一定的知名度。消费者会将与他人注册的子商标近似商标标识的商品误认为属于后使用该子商标的知名企业所有或与之存在一定关系,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解。
这种懈怠的行为
这是非常不可取的。选择在产品上使用主辅商标的,一般都是拥有众多系列产品的知名企业。商标所有人一旦发现其使用行为,企业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赔偿、阻碍货物进出口等,企业法定代表人甚至面临刑事责任。
企业在为企业的子系列商品和服务选择子商标时,既要考虑市场的需要,又不能忽视商标查询和商标申请的重要性。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具有一定暗示功能的文字并非缺乏显著性,而是能够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的作用,应当作为商标查询注册。在发现近似目标的情况下,要及时收集早于近似目标的使用和公开证据。在缺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需要更换子商标,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