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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侵犯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0-26 09:49:03

        企业名称权是指依法注册的企业所享有的在一定区域内对某种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商标权是指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包括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将他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试图通过企业名称注册的合法途径使用他人的商标,导致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一、相关法律法规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Ll”
        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了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即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其中第(一)项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
        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字号,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规范在对外经营活动中使用企业名称,其印章、银行账户、信笺、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一致。从事商业、公共餐饮的
        服务等行业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不得与其他企业注册商标混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规定,“商标与企业名称的使用发生冲突,从侵权人的行为性质看,主要是借助合法形式侵害他人商誉,表现为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与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误解,因此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单独或者显著地使用在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容易被相关公众误解,则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予以调整。“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企业名称因显著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商标侵权处理;企业名称未显著使用,但其使用足以造成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不正当竞争处理。”
        二、处理原则及相关案件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处理。
        案例: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城公司)与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6)沪民终409号”
        基本案情:2009年12月28日,案外人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5091186号“大润发”商标,核定第35类服务项目。报名时间为2009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2013年11月27日,康成公司转让给“大润”
        商标专用权。康成公司是“大润发”商标的商标权利人。自1998年上海开设第一家大型超市以来,截至6月,中国大陆已成功开设318家综合性大型超市,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大润发”商标成为康成公司享有的驰名商标。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14日,在经营中使用上述名称。此外,大润发公司在网站和实际经营宣传中突出使用康成公司“大润发”商标以及“大润发”与“DRF”组合,意图混淆消费者。康成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均认为,大润发公司和康成公司均从事超市经营,与“大润发”商标核定使用的销售促销(为他人)类别属于同一服务;大润发公司被诉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使用“大润发”“大润发企业”“大润发生活超市”“大润发黄埔店”及被诉侵权标识的第一类、第二类标识。其中,大润发公司单独使用并在被诉侵权第一标识中显著使用的“大润发”字样,与“大润发”商标基本相同,大润发公司使用的“大润发企业”“大润发生活超市”“大润发黄埔店”及被诉侵权标识Ⅱ,均含有与“大润发”商标相同的字样,易被相关公众误解。因此,大润发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大润发”商标以及被诉侵权标识一、标识二的行为侵犯了康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大润发公司注册使用含有“大润发”字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将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大润发”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是否可能被混淆误解、被诉侵权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等因素进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康成公司早
        1998年进入中国市场。到大润发公司成立时,已在中国大陆开设300多家门店,销售规模连续多年位居中国连锁行业前列。还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并一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综合考虑“大润发”商标的使用时间、康成公司的经营规模、销售额、市场排名等因素,可以认定“大润发”商标在大润发公司注册成立时已成为相关行业的驰名商标。大润发公司作为同类业务的竞争对手,明知康成公司已注册使用“大润发”商标,但仍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大润发”商标相同的字号。主观上,攀附“大润发”商标知名度的不正当竞争意图十分明显。但基于“大润发”商标的高知名度,即使规范使用被诉企业名称,仍足以让相关公众对使用“大润发”名称的企业与康成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解。因此,大润发公司使用“大润发”作为名称的行为构成对康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是不同的知识产权或民事权利,但二者都属于商业标志的使用范畴,具有相互重叠并引发冲突的客观基础。由于使用行为不当,可以侵犯他人商业标识的权利范围。如果注册的企业名称本身存在不当,比如将他人在先注册的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不当注册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其“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也十分明显,足以造成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如果企业名称使用不规范,放大、加粗、变形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通常认为该企业为了给相关公众留下深刻印象而使用了该文字,容易忽略企业名称的其他部分,如果该文字用醒目的颜色突出显示,或者与企业名称分开使用,或者使用含有该文字的简称给相关公众留下深刻印象而容易忽略企业名称的其他部分,则通常认为该企业已经使用了该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