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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律师

发表日期:2022-10-26 09:54:13

        商学研究:商事人格权通论中的商号与商号权(一)(《商事人格权纠纷实务》节选十)
        一、商号概念的界定
        (A)业务名称的定义
        在我国法学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中,对“商号”概念的界定和使用存在较大的模糊和分歧。
        清末《大清商法草案》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本法称商号者,指商人在审上或审外自荐之名”。该条所附的立法理由是,“本条阐明商号的本义,以维护其商业秩序。商人为表彰自己,常使用某一名称(如某一号码)进行业务,或在业务中作为诉讼当事人时,亦须使用,这对于保护其信用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本条规定,商人就其业务在审判时或审判外为表彰自己而使用的名称,即为商号。”
        《德国商法典》第17条将商号定义为:“(1)商人的商号是一种名称,在商业活动中,商人以该名称从事他的业务和他的签名。(2)商人可以商号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商号”的定义并不规范。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中,一般使用“企业名称”“企业法人名称”或“公司名称”。江平先生认为,商号、商号、企业名称、厂商名称都是指同一件事,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等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名称,是区分不同企业的标志。企业名称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的名称。综合上述定义,“商号”可以界定为商主体从事商事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作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往来的名称。
        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用于牌匾、合同和商品包装等,其专有使用权不具备时效特征,仅在依附厂商消亡时终止
        .在一些制造商中,某些文字和数字不仅是商品名,而且还用作商标。但对大多数制造商来说,商号和商标是不同的。一般说来,商标必须与它们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关联,而商号必须与生产或经营该商品的特定制造商相关联。
        (二)事务所类型
        1.根据业务形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简单业务名称和组合业务名称。
        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果企业名称仅由一个名称组成,则为简单的企业名称。简单企业名称的内容既可以是独立的企业名称,也可以是其他形式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即由该核心部分和其他附属物构成的新的企业名称形式。这种由核心部分和附属部分组成的企业是组合企业。合并企业可以有多个子公司;其附属部分与核心部分具有同等的意义和地位。
        在商业发展史上,正是随着个体商人的衰落和企业商人的兴起,商名的构成逐渐由“简”变“繁”。组合商号成为现代商号的主要形式,这与当前企业商人的主体地位是分不开的。具体来说,在古代商业社会中,个体商人数量众多,且大多由个人或家族直接经营,内容相对单一,所以最初的个体商号往往是企业主的姓氏、姓名或头衔。但总体而言,原始事务所仍以简单事务所为主。后来,商业店铺大量涌现,以店名为代表的传统商号开始附加经营内容等信息,如“胡玉梅蚕豆酱”等。后来,随着商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商业组织在商业活动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由于企业、个人、家庭的身份特征不同,对企业名称的要求也不同。比如,企业组织形式复杂,不同类型的企业承担外部责任的能力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再如,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企业经营内容千差万别。商号中标注企业经营特点的,可向社会公开
        简单方便的商务信息传递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商人一般需要在商号上附加行业或商业特征、组织形式等表述,组合商号成为现代商业实践和商事立法中商号的主要构成。
        在我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名称、企业名称和其他经营名称一般依次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组织形式四个部分组成,均属于组合经营名称,其中商号为核心部分,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为附属部分。比如“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张小泉”是字号的核心部分,其余文字都是附属部分。
        2.根据商号命名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人名商号、物名商号、自创商号和混合商号。
        在古代商业社会中,商人常常以商人的姓氏、姓名或名字来命名他们的商号。这种习惯延续到现代社会。正如《日本商法典》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商人(公司和外国公司除外,下同)可以以其姓氏、全称或其他名称作为商号”。对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有类似规范。例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字组成。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外地知名名称,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民营企业可以使用出资人名称作为字号”。此外,《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也类似。
        因此,我们在理论上可以将企业分为四类:以投资者名字命名的企业称为名称企业。这类公司不仅包括个人独资公司,还包括一些以投资者命名的法人公司。“以地名、经营内容等名称命名的商号”称为字号商号,公司商号为字号商号。“以商人创造的带有某种吉祥寓意的词语命名的商行”,称为自创商行;有些公司可以同时包含投资者的名字和其他名字,那么
        它可以被称为混合公司。
        3.根据商事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其商号分为法人商号和非法人商号。
        需要强调的是,商法中的主体地位不同于独立的法律人格。一个团体要想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财产必须与成员分离。以合伙为例,它有自己的财产和相关财产机制、团体申请机制和自己的名称;这些都是合伙集团的维持机制,也是其作为商事主体的基础。但其财产权只是相对独立,不能与合伙人财产完全分离,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根据商事主体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将商事主体分为法人商人和非法人商人两类。
        在我国,法人商人主要是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非法人商人主要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按照这一标准,事务所也可分为公司制事务所和非法人事务所两类。
        目前,国内学界普遍认为,商号不仅是商人的姓名,也是一种重要的资产,可以体现财产的价值。作为商号,无论是法人商号还是非法人商号,都是对商人独特身份的认可。只有前者表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人,后者则不然。作为商业财产,公司比非法人公司更“独立”。具体而言,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等法人企业的事务所名称属于公司财产,与公司股东无直接关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的营业名称,名义上也是企业财产,但由于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企业财产仅具有“相对独立性”,与投资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在研究商号权的权利属性和商号转让制度时,应特别注意这种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