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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大众准确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0-26 10:02:09

        如何合规获取横向收益是汽车厂商痛点
        作者田禾
        编辑简
        邦宁工作室(gbngzs)出品
        仙桃汇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上汽大众的经销商。
        截至目前(2020年8月10日),该上汽大众经销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仍有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信息,消费者、企业合作伙伴乃至社会公众都可以看到该经销商的这一不良信用记录。
        这家上汽大众经销商的处罚记录公示时间为2019年1月15日。执法机关认为,该经销商当时存在两种违规销售行为。
        一是强迫消费者购买导航、倒车影像等装修车并抬高价格,涉嫌强制消费。
        二是向贷款购车的消费者销售汽车时,被收取汽车分期服务费等费用,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当时,执法机构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这家上汽大众店缴纳3000元定金订购大众朗逸自动舒适版。该经销商强迫消费者购买带有导航、倒车影像的装饰车并抬高价格,涉嫌强制消费。
        执法人员还发现,该经销商与大众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在上述协议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双方合作协议,汽车金融公司向经销商提供履行合作协议所需的表格、合同、宣传资料、业务流程等;经销商有义务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和汽车金融公司随时发出的指令,在其展厅内进行业务流程和摆放宣传资料。经销商权限仅限于:收集贷款手续、填写资料、联系签订贷款协议、提交邮寄贷款申请材料、提供催收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与签订贷款合同相关的联系服务。
        经销商有义务向汽车金融公司提供必要的汽车贷款帮助,并处理必要的工作。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了经销商的具体义务和责任。
        同时,汽车金融公司将以实际生效的合同和已支付的贷款为基础,向经销商支付相应报酬。
        人们发现,在一段时间内,上述上汽大众经销商在销售“大众”品牌汽车时,利用消费者贷款购车的需求,以及协助金融公司提交资料和帮助办理汽车贷款的机会,向消费者隐瞒履行金融公司约定义务、以及金融公司已向经销商支付服务费的事实,未向消费者说明收取费用的依据和目的,以办理贷款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名义,通过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委托书的方式,按照一定标准(具体金额以与贷款购车消费者最终约定为准),向贷款购车消费者收取汽车分期服务费,发票上的名称为“抵押服务费”。
        该经销商在案发前一年内,通过与贷款购车消费者签订《服务委托书》,向办理贷款购车业务的53名消费者收取贷款手续费共计人民币(税后),并向贷款购车消费者开具发票。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经销商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经销商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拍照和现场检查录像。在经销商处,获取了上汽大众整车销售合同、上汽大众精品购销合同、服务委托书、个人汽车贷款合同,并对销售顾问进行了询问。
        经销商向执法机关提供了与大众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大众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给经销商的服务费账户及服务费发票。
        经销商还提供了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零售业务补充协议》、上汽财务公司
        支付给经销商的服务费明细及相关发票。
        在处罚决定书中,执法机关认定,经销商销售大众品牌汽车时,利用消费者贷款购车的需求和金融公司提供贷款的机会,向消费者隐瞒金融公司已履行约定义务、金融公司已向经销商支付服务费的事实,未向消费者说明收取费用的依据和目的,以办理贷款时必须支付的费用名义向办理贷款购车业务的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处罚书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信息,误导消费者”,构成隐瞒真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执法机构对该经销商作出处罚:1。命令它改正。2.罚款25万元上缴国库。
        同为上汽大众经销商的内江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由收取消费抵押服务费,也被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打开这家上汽大众经销商的信用记录可以看到,该经销商还有两条行政处罚的不良信用信息。
        最近一次公示时间为2019年3月21日。这份公开信息显示,内江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这家上汽大众经销商进行了检查。检查人员检查部分“汽车购销合同”
        “及金融票据账户,查明该经销商在为客户提供按揭购车服务过程中存在不合理收费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处罚决定书显示,内江合众店在为消费者办理上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厂金融)抵押贷款购车业务中,以行业惯例为由收取消费抵押服务费,以弥补汽车生产企业宣传的“零利息购车”优惠活动中所需经销商的部分费用。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行为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七款的规定:“不得以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的方式,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的中间业务或者其他金融服务。”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贷款业务等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抵质押物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以费用形式向客户转嫁经营成本。
        据此,执法人员认为,收集客户贷款信息并提供贷款办理服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的义务。上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厂金融)将收集客户贷款信息、提供贷款服务等相关工作交由经销商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营费用应由经销商自行承担,消费者无义务承担贷款业务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