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使其取得法人资格而采取或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只有通过公司设立程序,公司才能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才能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一、公司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出资额不足五十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规定属于管理规范,司法实践中的隐名股东有可能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50人,法院也可以确认其股东资格。此外,我国《公司法》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为1~50人。
在一定条件下(如国企改革中存在隐名股东、股权代持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可以超过50人。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司法实践中股东人数超过50人,法院仍可确认其股东资格,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公司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2.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全部股份认缴的出资额。
根据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的修改,就注册资本而言,多数公司已由此前折衷的授权资本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有27类公司继续采用实缴注册制,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
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包括“行政区划名称+规模(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个组成部分公司对企业名称享有企业名称权(字号权),受法律保护。
5.拥有公司住所
根据《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住所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委派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署,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署),并同时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权限及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字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公司法人的,提交公司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明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和任职、选举、受聘证明。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名(股东为自然人的,由股东本人签名)
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证明,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委派证明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有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字(股东为自然人的,由股东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住宅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的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出租人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应当提交产权人许可使用证明原件和产权人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证明或购房合同、房屋买卖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副本。
十、申请登记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执照复印件。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依法设立登记后,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公司成立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在法律上独立于股东和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