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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名网财经1月25日讯(记者钟文欣)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因在网店产品介绍页面将非有机食品错误标注为有机食品,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7万元。
截图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文号为上交所监管、浦初(2022)11882371923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实,当事人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将一款名为“味道动力乳酸菌饮料”的预包装饮料上架其天猫网店,网店在饮料参数是否为有机食品的选项上选择了“是”,而上述饮料为普通预包装食品,并非有机食品。另查明,当事人公司为推销上述饮品投放广告进行宣传,广告中未出现该产品为有机食品的内容。同时,当事人组织多次网店直播活动,直播促销中未出现该产品为有机食品的宣传内容。根据上述事实,当事人网店在产品介绍页面将非有机食品错误标注为有机食品,存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不真实信息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在广告宣传、直播促销等活动中不存在上述问题。故可以认定,当事人网店销售上述产品的销售额、利润与违法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不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事件发生后,页面的上述参数已被更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向消费者提供不真实的商品信息构成违法行为。但鉴于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年,涉案问题仅出现在当事人网店产品介绍页面参数中,覆盖面不广,且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未造成社会影响。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7万元。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年1月14日。
值得注意的是,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此前因网店“味道力量”饮料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因“维力”饮料广告违法,于2021年8月23日被处罚: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该公司在天猫旗舰店销售“维力发酵乳饮料(原味)”,产品销售页面宣传助消化。经查,改善胃肠功能(促进消化)列入《我国允许使用的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当
人经营的风味动力发酵含乳饮品属于普通食品,非保健食品涉嫌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第十七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该公司在天猫旗舰店销售的“维力乳酸菌饮料(除菌型)”在产品详情页宣传百亿活性乳酸菌,并在下方的产品配料表中注明发酵原料每100毫升含百亿活性乳酸菌。经查明,涉案产品为灭菌产品。根据GB/T 21732-2008乳饮料相关规定,灭菌产品为无活菌产品。
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天眼查显示,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是a股上市公司湖北均瑶健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均瑶健康,605388)的全资子公司。
均瑶健康官网称,公司隶属于均瑶集团,1994年进入食品行业。2020年8月18日,均瑶健康成功登陆A股资本市场。
均瑶集团官网称,集团是一家以产业投资为主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始建于1991年7月。目前已形成航空运输、金融服务、现代消费、教育服务、科技创新五大业务板块。拥有4家A股上市公司,员工近2万人,位列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第181位。
公开资料显示,除均瑶健康外,均瑶集团还拥有吉祥航空、爱建集团、大东方三家上市公司。
(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