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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当商标使用

发表日期:2022-10-26 10:23:09

        在很多商标侵权案件中,我们看到被告不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附加知名品牌,还在其企业名称中包含原告的注册商标,可谓“综合考量”。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实践中,法院往往区分不同情形,确认是商标侵权纠纷还是不正当竞争纠纷。
        如果企业名称本身存在不公平,如将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在先注册商标不当注册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也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未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显著使用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易被相关公众误解的,属于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按照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处理。
        关于规范使用的界定,1991年公布、2012年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企业名称一致。商业、公共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报登记机关备案。实践中,几乎没有一家企业会将其简化后的企业名称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因此以此标准来衡量企业名称使用是否规范并不现实。
        2002年12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冲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规范使用作出解释:“企业名称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符号,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征、企业所在地的组织形式四部分依次组成。其中,字号是区分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企业印章、银行账户、信笺、产品或者其包装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业务
        工业、公共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不得与其他企业注册商标混淆。从这个答案可以看出,即使企业名称简化,也不应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混淆。
        当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除不正当竞争法外,还有以下文件可供参考。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点: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商标与企业名称的使用发生冲突,从侵权人的行为性质看,主要是借助合法形式侵害他人商誉,表现为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与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误解,因此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单独或者显著地使用在与企业字号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容易被相关公众误解,则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予以调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冲突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名称及在先权利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在先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也规定:“商标中的文字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致使他人混淆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包括混淆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法予以停止。”
        最好了解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是什么就用什么
        ,一般指使用企业全称。那么,什么是非标准使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534号判决书写道:“什么是企业名称的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不规范使用造成什么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给出具体规定,因此只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推导。这部法律要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并给出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企业使用名称表明身份或商品(服务),是企业经营的必要条件,也体现了基本的商业道德要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诚实、诚信地使用名称,并向相关公众和市场管理者准确表明身份,不得造成误导。最准确的表明身份方式是完整规范地使用企业名称,不改变构成词的体例,不随意增删构成词。但在经营实践中,合理简化企业名称的使用,适当变更、删除企业名称的构成,仍能准确表明企业的身份,不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此,企业名称使用不完整、不规范,并不必然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导致错误的身份认识,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竞争权益,是否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可见,当企业名称使用不规范时,我们会更难选择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实践中会选择商标法进行保护。
        在实践中,经常考虑两点:1。被告登记企业名称是善意还是恶意;2.是否会造成市场混乱。因此,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会有不同的判决。
        四川
        在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治民终字第30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自1995年起,丹佛斯公司在中国天津、上海等城市设立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分公司,从事阀门等商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并注册使用了”丹佛斯“”丹佛斯“”丹佛斯“”丹佛斯“系列商标。经过其持续使用和宣传,上述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四川丹佛斯自动控制公司、四川丹佛斯阀门公司成立于丹佛斯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注册使用时间之后。作为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你应该知道“丹佛斯”、“丹佛斯”、“丹佛斯”系列商标、“丹佛斯”品牌名称在本行业的知名度。本应予以相当重视和避免,但其将“Danfoss”注册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字号为“Danfoss”的企业名称,主观上存在攀附丹佛斯商标和品牌名称所承载商誉的故意,即使其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全称,也必然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上述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商业道德。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四川丹佛斯阀门公司、四川丹佛斯自动控制公司擅自使用“丹佛斯”“丹佛斯”系列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使用含有“丹佛斯”字号的企业名称构成对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四川丹佛斯阀门公司、四川丹佛斯自动控制公司有权使用与其合法注册的“丹佛斯”相关或近似的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不构成侵权,且丹佛斯公司并非知名企业,其主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