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简称字号,也有可能侵犯
如果直接将企业名称简称为字号,与注册商标近似,就超出了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范围。记住!!!
病例编号
(2016)沪0104民初21198号
(2017)沪73民终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被告):江苏全筑公司
被上诉人(原告):上海全筑集团
裁判要点
如果将企业名称直接简称为字号,与类似商品、服务的商标近似,因其显著性、识别性而起到识别服务的作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解,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简介
上海全筑集团已注册第3613817号“全筑”商标第37类“室内装饰”及其他服务。
江苏全筑公司在标题为“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的网页中,使用“全筑建设全筑建设”中英文文字加图形(以下简称“全筑建设”标识)等含有“全筑”的标识或文字。
争论点
江苏全筑公司诉称
江苏全筑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文字是否构成对上海全筑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1.“全筑建设”标识与“全筑”商标既不近似也不不同;
2.网站无“全筑”商标使用,未突出“全筑”字样;
3.相关公众不一致。
上海全筑集团辩称
1.“全筑建设”标识与“全筑”商标近似;
2.江苏全筑公司对被诉侵权标识、文字的使用属于商标使用,也属于对其名称“全筑”的突出使用;
3.相关公众相同。
法庭视角
针对相关上诉意见,法院作出如下意见:上海全筑集团诉称江苏全筑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如下:上诉人在其网站上使用“全筑建筑”标识,以及“全筑建筑”“全筑作品”“全筑案展”等字样宣传其室内外装饰装修业务。
“大致判决”被诉侵权标识底色整体为黄色,由图形、象形文字“全珠”、汉字“全珠建设”、英文“全珠建设”组成。图文均为比底色略浅的黄色,其中,图形所占面积较大,然而,这一图形并不能与上海江苏全筑公司直接相关,在图形下方,上下排列着汉字“全筑建筑”和英文“全筑建筑”。汉字“整栋建筑施工”中的“施工”一词体现了行业分类,英文“全筑施工”在视觉效果上不完整、模糊,以相关公众的阅读、识别和记忆习惯,将视觉注意力集中在汉字“全筑”上,以“全筑”作为识别标识的主要部分,然而,上海全筑集团注册商标为“全筑”,读音、词义相同。仅有“祝”字简体字和繁体字的区别,使相关公众对服务产生误解或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
“判断使用性质”法不排除依法设立的企业合法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但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企业名称应当规范,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企业名称由地域、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组成,“全筑”为江苏全筑公司的字号。江苏全筑公司在其网站展示、宣传其作品、案例时,将企业名称直接指代为字号“全筑”,超出了企业名称规范使用的范围,起到了识别服务的作用
因此,上诉人的相关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2)江苏全铸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志、文字中,“全铸”二字虽然在字号、大小上与后续文字没有区别,但“全铸”作为其字号,属于显著的、可识别的部分。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相关使用行为突出,并无不当。
“相关公判”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范围包括室内装饰装修等,该服务范围不区分或限制家装及工装,家装及工装属于装饰装修行业,根据江苏全筑公司网站上的公司简介、施工员招聘要求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江苏全筑公司、上海全筑集团的装饰装修业务包括家装及工装。江苏全筑公司也认为其涉及少量家装业务,认可上海全筑集团涉及少量工装业务。可见,双方在业务范围上存在明显重叠,相关公众自然也会重叠。
版权声明
商标诉讼回归企名网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