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申报范围
I.申报范围
1.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可申请高等级认定。
1.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可申请高等级认定。
年认定的高等级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高等级名称变更完成后提交认定申请。
年认定的高等级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高等级名称变更完成后提交认定申请。
二、日程安排
二、日程安排
今年,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分三批受理各市(国家高新区)推荐的企业认定申请,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2。
今年,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分三批受理各市(国家高新区)推荐的企业认定申请,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2。
各市、国家高新区、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负责高企审核推荐工作。企业向当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以当地通知为准。
各市、国家高新区、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负责高企审核推荐工作。企业向当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以当地通知为准。
三。相关要求
三。相关要求
第1步:输入一个
逐级提升高认证管理服务水平。各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科学合理安排基层服务人员,确保申报工作公平公正、规范运行。同时,各市科技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加大高企认定辅导培训和相关政策解读力度,快速响应企业需求,精心指导企业填报高企认定材料,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1.进一步提升高认证管理服务水平。各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科学合理安排基层服务人员,确保申报工作公平公正、规范运行。同时,各市科技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加大高企认定辅导培训和相关政策解读力度,快速响应企业需求,精心指导企业填报高企认定材料,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2.企业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企业应规范、如实填写申请材料,确保签名、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上传的网上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一致。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有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记录。对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解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不鼓励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各地科技部门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作为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未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并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要不当钱财的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2.企业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企业要规范如实填报
撰写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完整、清晰、完整,上传的网上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有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记录。对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解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不鼓励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各地科技部门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作为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未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并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要不当钱财的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3.实行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今年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登记证书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书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要积极推广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由企业按规定提供相关事项所需证明材料。
3.实行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今年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登记证书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书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要积极推广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
理性。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由企业按规定提供相关事项所需证明材料。
4.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网络报送省科技厅。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核实其是否符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要合理安排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查意见表》,签字盖章后留存备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弄虚作假或与申报要求不符的企业,不得推荐申报。同时,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考核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做好考核保障,防止考核流于形式、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