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
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试点实施计划
来了!
近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今天早上
市住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对试点方案作具体介绍
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盘活闲置低效用地,快速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帮助新市民、青年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推动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去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发布,厦门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同时出台相关政策。
此次出台的试点方案,将进一步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盘活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闲置低效用地,促进城市存量土地有效利用,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渠道,快速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鼓励多主体参与投资
保障性租赁住房无需补交地价
试点方案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区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在保持权属不变、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经批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必须将土地用途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经批准后,土地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无需补交地价。这将大大减少企业数量
建设成本,提高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积极性。
此外,该项目按宗地申请,可根据宗地空置情况进行整体建设或部分建设,可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项目获批后,重新审批规划条件,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8%的上限比例合理配置食堂、文体设施、商业设施等设施,但配套设施应按市场价补交地价。
强调建设运营规范化
对规模、户型、租赁对象有具体要求
试点方案要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规模、户型、安全性、租赁对象、租金等方面均有要求。
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0套(间),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
每个单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的小单元为主;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
项目建成后,优先满足自有从业人员、本市新就业无房大学生、青年、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租房需求;
项目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
要特别注意,项目实行整体产权、整体持有、整体抵押,不得单独抵押、转让,确保项目不上市销售或变相上市销售。厦门市相关部门将严格监管,确保房源真正用于解决新市民和年轻人的住房困难。
建立快速审批流程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审制度
为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厦门市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审制度,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
申请人持施工方案等材料,房管部门负责受理。相关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平台会审后,由房管部门出具项目认定函。申报单位向发改提交项目证明,
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手续。
自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如何申请
对租赁物有什么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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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比如空置土地如何认定,准入退出机制是什么?
答:应聘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二是土地证或用地批文等依法批准的土地;
三是符合空间布局规划的相关要求;
四是无违法用地、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或监管协议,或已被依法处理,无查封情况;
五是不涉及依法征收或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六是根据宗地申请,根据宗地空置情况,可全部配建,也可部分配建。
国有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是申请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满10年的;
二是区内土地已纳入政府收储计划或已明确收储改造的;
三是未按原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
四是存在土壤污染,不符合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
五是相关专项规划明确需要保留原用途用地的;
六是位于生态控制线及其他相关规划明确不宜建设的土地;
七是其他不适宜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对持有施工平面图等材料的申请人,由市住房局受理。相关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平台联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房管部门将向申请人颁发《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证明》。申请人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