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寄件人必须实名并登记相关信息。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寄件人投递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事项:
(一)寄件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和数量。
除已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交寄的信件、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查验寄件人身份,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载除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扩展信息:
《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对内件进行检验,并制作检验标志。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检查合格的邮件快件制作安全检查标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测的,不得免除委托方对快件的安全责任。
参考企名网.快递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