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辽宁省为例,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省字号:
(1)从事第一产业、制造业、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经济鉴证中介服务、物流配送,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的,可加冕省字号;
(二)从事前款所列行业以外的行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可以加冕省字号;
(3)母公司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的,可命名为省属集团;
(四)企业名称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的,其分支机构名称可冠以省级名称。
2、皇冠省级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机关,由原来的省级工商部门改为省、市、县(区)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均可核准。企业名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省名企名称登记:
(一)以“辽宁”“辽宁省”为行政区划,或者名称中使用“辽宁”“辽宁省”字样的;
(二)省级行政区划与市、县行政区划合并使用;
(三)企业分支机构在所属企业名称后使用“辽宁”“辽宁省”字样的。
扩展信息:
申请省级名称的企业无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可直接通过辽宁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申请人申请的省名企业名称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参考企名网--辽宁放宽企业加冕省字号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