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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投标标书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0-26 11:46:39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紫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男,汉族,1974年**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7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村**楼。2010年4月15日,因犯销售假币罪,被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紫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过程中,法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上半年,陈某甲、陈某丙(另案处理)欲承揽“石泉县后柳镇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无相关建筑工程资质,陈某A安排联系石泉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协商以石泉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中标。2017年8月11日,招标代理机构陕西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预审公告。石泉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尹某某联系石泉县某某A建筑公司陈某吉、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刘某某、石泉县某某B建筑公司段某某参与工程投标报名。毛某某为4家公司投标,毛某某又统一安排周某某为4家公司投标。开标前,陈丙分别向四家投标公司提供投标保证金8万元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2017年9月19日,该项目在石泉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经评标打分,石泉县某建筑公司以中标价元中标该工程。中标后,石泉县建设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陈某丙。
        2017年底,陈某甲与黄某某(另案处理)承包了“石泉县医院地下停车场及专家楼建设项目”,陈某甲具体负责协商取得该项目,相关费用由黄某某承担。陈某A联系石泉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以石泉县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协商中标。2017年12月1日,招标代理机构陕西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预审公告。尹某某联系石泉4家公司投标。为增加中标概率,陈某甲让崔某某联系并进行投标。崔某某将任某某介绍给陈某甲,任某某联系陈某丁统一出价。开标前,黄文彪在安康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取得为4家公司出具的投标保函并缴纳费用。2018年1月12日,该项目在陕西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开标,经评标打分,石泉县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人民币。2018年4月25日,石泉县某建筑公司与黄某某签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书》。
        2019年底,陈某甲、陈某娥(另案处理)在承揽迎风镇“香炉沟池河大桥及引线工程”、石泉县“,陈某A找到曾某某联系某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曾某某联系王某甲并组织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乙、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郑某某、汉中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蒲某某、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王某乙代表其公司报名参加项目投标,王某甲联系单某某统一招标。2020年3月12日,该项目在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评标打分,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人民币。2020年3月20日,陕西某
        某实业公司与陈娥先生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A作为该工程的承包人,在工程招投标中,组织相关公司参与投标,并为其统一制作招标文件,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A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的,请依法宣判。
        到
        紫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李琳
        检察官助理:熊荣艳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紫阳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共八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副本
        作者/安康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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