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结合河北省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批准,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利用非国家财政资金,由社会组织、公司或个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质、包括音乐(音乐基础知识教育、声乐等培训机构,键盘及管弦乐乐器等)、舞蹈(中国舞、国际标准舞、流行舞、芭蕾舞等)、美术(中国画、西洋画、书法、篆刻、漫画、手工、摄影等)、戏剧影视(戏曲表演、影视表演、播音主持、编导等),包括创新和跨学科融合本标准不适用于线上培训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体育舞蹈培训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职业资格认证、生活技能培训、家政服务(含托管看护)等非培训市场服务机构。
二、设立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领导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五)占有与培育
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六)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和教材;
(七)有符合国家标准、与培养方案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设施设备;
(八)与培养方案相匹配的学校经费;
(九)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机构设置
(一)主办单位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行为,未被列入营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超过70岁。
3.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或者实际控制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
(2)机构名称
1.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需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内容。不得使用模棱两可或引人误解的词语,不得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国”“中华”“全国”“中央”等词语。不得包括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会团体和军队
号码名称中不得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组成,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3.本标准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符合上述要求的,可继续使用。
(三)党组织建设
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符合党组织设立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培训机构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四)启动资金和经费保障
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要有与其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稳定经费。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资金必须经法定机关核实,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五)决策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由组织者或其代表、行政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已经建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例“《文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IV.场地设施
(一)培训地点
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
1.主办单位应当提供与培训类型、规模相适应、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地方产权清晰。租赁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2年。
2.用于小学生训练的教室不得超过3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2层(三级耐火等级),用于中学生训练的教室应在5层以下,不得将居民楼、半地下室、地下室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作为训练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