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股东变更要交税吗
企业股东变更要征税。
股权转让双方应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股东为自然人的,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的,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购买股权的甲个人只需按成交价缴纳印花税,为万分之五;
2.出售股权的乙以大于其初始投资额的税率出售的,差额部分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低于或等于其初始投资额的税率出售的,不缴纳所得税),同时按成交价缴纳印花税,为万分之五。
3、股权转让双方按实际成交额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是签订转让合同后,双方到企业住所地税务局缴纳,凭完税证明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4.股东转让股份时,一般来说,公司的权益没有发生变化,企业一般不用缴纳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财产转让所得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意外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交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费用)×20。
二、股权转让纳税义务
1.印花税
股权转让频率不高,很多纳税人不知道股权转让文件需要贴花。事实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开具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股权转让设立的单据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
(一)适用税目。根据国家税收
发[199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解释,企业股权转让设立的凭证,属于“产权转让凭证”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让凭证的征税范围。
(2)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产权转让单证的税率为:贴花以所载金额万分之五为基数。
(三)纳税人。纳税人是进入者,即转让方和受让方。
(四)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税凭证在书写或者领取时应当加盖贴花。
(五)纳税实例。2001年成立有限公司。原自然人股东A、B分别出资100万元、150万元。2011年5月6日,分别与C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采取平价转让方式。约定甲将50万元转给丙,乙将150万元全部转给丙,甲、乙、丙分别缴纳印花税
2.个人所得税
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股权转让可能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义务存在片面认识,认为只要自然人股东以平价或低价的形式转让股权,就不会有收益,不需要申报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甚至有的受让人在向转让人(原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时,不知道有义务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增加了双方不必要的成本和损失。现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
(一)适用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所得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计税成本-印花税等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为自然人股东对转让股权收取的金额,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股权,实际交易价格为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没有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核定。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因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价款而获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股权转让产生的收益。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实际交付给企业的出资额,或者购买股权时实际支付给股权原出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
(三)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为纳税人,以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五)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向个人缴纳应税款项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扣缴税款,按时缴入国库,并做好专项记录备查。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六)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7)平价低价转让的税收政策。
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者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计算。
2010年第27号公告分别在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明确了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如何判断,什么是正当理由,申报的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如何核定。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者为取得该股权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应的净资产份额;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股东或者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者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类行业企业在相同或相近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5.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