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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有关的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0-26 12:57:45

        北京日报客户端
        北京日报客户端
        知名润滑油品牌实施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被判变更企业名称赔偿340余万
        知名润滑油品牌实施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被判变更企业名称赔偿340余万
        9月23日,北京石景山法院通报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鉴于知名润滑油品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令侵权人变更企业名称,赔偿340余万元。
        9月23日,北京石景山法院通报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鉴于知名润滑油品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令侵权人变更企业名称,赔偿340余万元。
        据该院行政庭(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易振春介绍,原告界某公司诉称,其是日本最大的炼油商,在第4类“润滑油”和第1类“防冻液”产品上分别拥有“交马”系列多个驰名注册商标,且上述商标及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对相关产品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皇家交马公司、滋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润滑油产品及其宣传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多个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实施了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原告知名产品N46润滑油、CH-4润滑油专用包装装潢高度相似的包装装潢;皇家交马公司注册使用了含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号;注册、使用侵权域名;作出“引进日本优质技术”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商标、包装装潢,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和使用侵权域名。被告皇家交马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44万元。
        据该院行政庭(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易振春介绍,原告捷a公司诉称其为日本
        最大炼油商在第4类“润滑油”和第1类“防冻液”商品上拥有多个知名的“焦马”系列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及其相关产品包装装潢在相关商品上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皇家交马公司、滋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润滑油产品及其宣传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多个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实施了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原告知名产品N46润滑油、CH-4润滑油专用包装装潢高度相似的包装装潢;皇家交马公司注册使用了含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号;注册、使用侵权域名;作出“引进日本优质技术”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商标、包装装潢,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和使用侵权域名。被告皇家交马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44万元。
        被告御马矫正公司、滋公司辩称,御马矫正公司于3月停止生产带有“角磨”标识的润滑油产品,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该公司未在相关产品上突出使用其企业名称,注册涉案域名不存在主观恶意。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只是产品商标、名称、等级、粘度等商品信息的简单叠加,并非唯一的包装装潢。紫某公司与皇家交妈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紫某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御马矫正公司、滋公司辩称,御马矫正公司于3月停止生产带有“角磨”标识的润滑油产品,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该公司未在相关产品上突出使用其企业名称,注册涉案域名不存在主观恶意。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只是产品商标、名称、等级、粘度等商品信息的简单叠加,并非唯一的包装装潢。淄某公司和御马矫正公司不存在
        关联关系,资某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
        石景山法院一审查明,原告杰某公司系中文“娇玛”、英文“JOMO”等8个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皇家交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润滑油产品。原告先后两次到被告资某公司,公证购买了带有“角墨”拼音、外包装与原告货物相似的桶装润滑油。产品上印有“日本交马能源公司大陆运营商:皇家交马公司”字样。之后,原告在北京、西安对两被告制售的案涉商品进行了公证采购。被告皇家交麻公司是该网站的主办方,该网站宣称“引进日本优秀的优质生产技术、生产设备、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物料流通方式”。原告通过香港公司注册处查询涉案货物上标注的“日本交马能源公司”后发现,该公司与两被告实际为同一主体控制的关联公司。
        石景山法院一审查明,原告杰某公司系中文“娇玛”、英文“JOMO”等8个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皇家交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润滑油产品。原告先后两次到被告资某公司,公证购买了带有“角墨”拼音、外包装与原告货物相似的桶装润滑油。产品上印有“日本交马能源公司大陆运营商:皇家交马公司”字样。之后,原告在北京、西安对两被告制售的案涉商品进行了公证采购。被告皇家交麻公司是该网站的主办方,该网站宣称“引进日本优秀的优质生产技术、生产设备、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物料流通方式”。原告通过香港公司注册处查询涉案货物上标注的“日本交马能源公司”后发现,该公司与两被告实际为同一主体控制的关联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出现在某公司经营场所经公证购买的润滑油等商品上,被诉侵权商品的内外包装上多次出现“青岛皇家娇玛润滑油”
        有限公司生产的“等字样。被诉侵权标识在构图要素、读音调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与原告8件涉案商标高度相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已构成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易导致混淆的情形。两被告否认公证所涉商品系其生产、销售,主张两被告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该事实虽为否定事实,但在原告已提交具有较高证明效力的公证书的情况下,两被告仅进行反驳,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故应对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被告滋公司对原告委托代理人、公证员到其经营场所现场办理进货公证,提货单、收据均加盖皇家交马公司公章的事实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根据查明的事实,两被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出现在紫某公司经营场所或宣传中经公证购买的润滑油等商品上,被诉侵权商品的内外包装上多次出现“青岛皇家焦马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字样。被诉侵权标识在构图要素、读音调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与原告8件涉案商标高度相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已构成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易导致混淆的情形。两被告否认公证所涉商品系其生产、销售,主张两被告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该事实虽为否定事实,但在原告已提交具有较高证明效力的公证书的情况下,两被告仅进行反驳,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故应对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被告滋公司对原告委托代理人、公证员到其经营场所现场办理进货公证,提货单、收据均加盖皇家交马公司公章的事实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根据查明的事实,两被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