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称经批准后不得变更。2.如需变更公司名称,可到工商局办理公司名称注销手续后,再重新申请公司名称。3.注销公司名称所需时间与核准公司名称所需时间一致。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保留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报送的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2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限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
第二十三条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应当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其名称更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