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划分主要根据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确定,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债务责任人的确定。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没有母公司的概念,但对分公司和子公司有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划分主要根据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确定,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债务责任人的确定。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没有母公司的概念,但对分公司和子公司有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分公司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上级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1)上级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表中填写);
(2)企业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表中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人
设立代理机构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因关联公司名称变更导致分公司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关联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关联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因关联公司名称变更导致分公司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关联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关联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所有复印件原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所有复印件原件;
(6)公司所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公司所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以上是分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时所需的信息。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
以上是分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时所需的信息。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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