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三类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损益,从事一定经营活动的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设立,按照合同规定的各方投资条件、收益分配、风险责任和经营方式经营的非股权经济组织。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其全部资本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一、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拥有股份,但只有有出资证明书,才不得发行股份。因此,不同的外资股份公司都存在持股问题,谁持有公司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权。
2.国外规定外资只能占49%以下的股份,内资必须占51%以上。但我国的规定与国外有所不同。对于外国合营企业的股份,只规定下限不得低于25股,不明文规定上限。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比例。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国元以下的,注册资本等于投资总额的70%;而且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合营各方认缴资本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1.中外合资双方应当签订合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方式和能源分享比例分配收益。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没有独立资质的合资实体。
2.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一般不使用以货币折算的投资份额,也不按各方投资金额分配利润。合作各方的收益分配、风险债务共担、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期满后的清算办法等,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参考百度百科-外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