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质许可
二、设置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的管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有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必要的检测手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护保养活动。”
三。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颁发的登记证书;
(二)有与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五)具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够有效执行;
(六)确保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情况详见《安装、改造、维修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IV.执行机关
(一)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质许可的受理和审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实施:
1.压力容器
大型压力容器的现场组焊由相应级别的制造单位进行。
2.电梯
与制造许可范围一并申请。
3.
起重机械
与制造许可范围一并申请。
4.客运索道
5.游乐设施
与制造许可范围一并申请。
(二)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质许可的受理和审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1.锅炉
2.压力容器
大型压力容器的现场焊接由相应级别的制造单位进行的除外。
3.电梯
(一)与制造许可证一并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
4.起重机械
(一)与制造许可证一并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
5.大型游乐设施
(一)与制造许可证一并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
(三)所有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资质许可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V.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质许可包括申请、验收、试装、改造维修、鉴定、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安装改造维修资质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2.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验收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当在申请上签署受理意见,交回申请人。对受理有异议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试装改造维修
按照规定需要准备试装、改造、维修的设备,申请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进行试装、改造、维修。
(四)评估复核
申请人应当携带经批准的申请材料
材料,邀请鉴定评估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公布)。
鉴定评估按照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进行,鉴定评估机构完成现场鉴定评估工作后,向受理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五)审批和发证
经审批手续,许可实施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正本、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审查的,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公布),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许可证。
具体程序详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签字后的申请表交回申请人。
(二)鉴定评估机构收到鉴定评估邀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估工作,在完成鉴定评估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