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有哪些规定?需要注册的企业赶紧看看。以下是unjs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自主选择名称,并申请登记。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进行核准登记。
越权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更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加上“中国”、“中国”、“本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三)不含行政区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
(一)与同级行政区划;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包含本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不得另有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
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要翻译为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译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不得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的,应当为行业限定词。
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市辖区名称不能单独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市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与省、市、县行政区划合并使用的企业名称,由最上级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行政区划置于名称字号后、组织形式前:
(一)在控股企业名称中使用字号;
(二)控股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包括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经国务院批准;
(2)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在两个以上
单词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可以为自然人投资者的名称。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用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不同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的,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按照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
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示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大类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同。
第十九条企业为体现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字号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
上述地名在企业名称中不作为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
第三章企业名称登记
第二十一条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内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经审批前对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报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