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纠纷案件中,因伤残鉴定引发的纠纷较多。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适用标准、等级的确定和赔偿额的确定。如果使用的标准不同,结果往往会大相径庭。今天我们就来说说目前我国伤残鉴定的四大标准。
1.《劳动者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
适用范围:工伤
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归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9年9月3日发布,自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适用于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工伤、职业病致残的认定。
《标准》将残疾分为10个等级,并根据残疾类别和程度划分残疾项目,共列出530个残疾项目。
2.道路交通意外伤者伤残评定─已废除
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
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
归口单位:公安部
由于《人体损伤致残分级》(简称新残标)已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17年1月,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家标准委综合函(2017)4号),要求原标准发布主体或负责整合精简的责任部门尽快发布废止公告,宣布标准失效。其中,公安部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在强制性标准整合简化结论清单中。2017年3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废止微波、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在这396项中,《标准》正式废止。
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适用范围:除工伤以外的司法鉴定
20世纪以前,我国对人伤致残程度的认定有许多行之有效的标准,由劳动人事、卫生、交通、保险等部门根据职能制定。其适用领域、对象和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确定残疾程度的规则和尺度也不同。实践中,同一伤残项目因鉴定标准不同而造成伤残等级不同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不仅导致司法鉴定标准适用混乱,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的甚至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造成负面影响。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鉴定标准的改革任务。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伤残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知明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统一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鉴定。目前,该标准适用于除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伤害伤残等级鉴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伤害伤残鉴定、刑事案件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伤残鉴定和其他意外伤害伤残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施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项标准废止。
该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为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为10),每个等级致残率相差10。
但实际上,除了工伤不采用这一标准外,保险业的人身保险伤残鉴定仍采用行业标准。
4.《人身保险失能评定标准》
20年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在营业
所使用的伤残给付标准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及保险给付比例表》。中国保监会成立并于1999年转发后,本标准继续沿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保险服务覆盖面的扩大,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业病致职工伤残分级》先后发布,在原有伤残赔付表中,伤残项目划分较大,赔付范围不足,部分项目缺乏可操作性,已不能满足行业发展和消费者实际需求,理赔纠纷和诉讼容易依法解决。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并于2013年6月8日由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
与原标准相比,标准名称由原来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及保险给付比例表变更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新标准由7个伤残等级34项伤残扩展为10个伤残等级281项伤残。
那么,如果在售产品或库存产品仍使用《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及保险给付比例表》(旧标准),赔付时应使用哪种标准?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正式发布的前一天,原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和保险赔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需要调整的保险条款,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重新备案更换。对于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确保产品调整平稳有序进行。虽然《通知》没有明确要求如何处理生效合同,但保险公司通常会采取方便客户的方式。例如,有保险公司指出,“如果按照新标准给付金额大于条款约定的旧伤残标准,我公司将按照新伤残标准为您提供给付服务。”因此,如果出现购买20年前采用旧标准的长期事故,
保险,不用担心因标准变化而影响自身权益的问题。
评估标准选择错误会影响索赔或需要重新评估
除上述伤残鉴定标准外,目前仍在施行的还有《军队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行)》《医疗事故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等几个特殊标准。由此,现行不同场合的伤残鉴定标准有六种。虽然各类标准逐渐统一,但工伤和人身保险仍有独立的标准,因此因标准不同而产生保险纠纷的案例仍较多。例如,消费者在伤残鉴定时,采用人体损伤伤残程度分级可以达到十级,但按照保险公司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不能达到十级。
例如,在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及保险给付比例表中,致盲注明如下:致盲包括眼球缺失或眼球摘除,或无法分辨明暗,或仅能分辨眼前人工操作,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质的眼科医生出具医学诊断证明。而新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并没有失明的概念,而是具体分为眼球缺失、视功能障碍、眼球晶状体损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