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和外方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所在地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州,下同)或县(含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应当前置。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的,应当为行业限定词。
下列企业可申请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
(1)国家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扩展信息: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人数;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