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由于社会对乙肝疾病认识不足、医学科普不到位等原因,存在乙肝病毒感染者在招生、就业等方面受到限制和歧视的情况。
但从2007年开始,卫生部、教育部、人社部等多部委发文规定,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感染者,维护其正常入托、入学、就业的合法权益。
特殊行业包括:军队、武警、特警、民航空勤人员、血站从业人员从事采血、成分血制备、血液供应等业务工作。
正式文件如下: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经批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职业的说明
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益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号)
关于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意见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操作说明
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病毒性肝炎防治知识要点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中心2018年7月24日
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条例
2007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7年8月30日
因此,在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在医务工作者的科普努力下,乙肝病毒感染者入托、就学、就业等方面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翻开个人体检报告。
个别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歧视乙肝病毒感染者的,
你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违反者将受到吊销资质证书、开除等严厉的行政处罚,还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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