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巨野法院
鲁法案[2022]223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然而,一些债务人却试图“行骗”
我做了一篇关于借据签名的文章
我能拿回这笔欠款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情况
20.被告王晓义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黄沙,并分别于3月2日、4月5日、6月5日向原告张某出具18000元、13000元、29060元的借条。被告人王晓义在借条上落款为“王义”。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催促其支付黄沙上述货款6006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黄沙货款共计4206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变更支付黄沙货款金额为60060元。
争议
被告辩称,“我叫王小一,不是王一。原告出具的三张欠条不是我写的,欠条的内容和签名也不是我写的。我没有购买过原告的黄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实,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三张借条证明自己的主张,用于证明被告欠原告黄沙3月2日货款18000元,3月5日货款13000元,3月5日货款29060元。三次共欠下60060元。原告称,三张借条均为王晓义本人所写。虽然签名样式不同,但欠条的内容、金额、手机号、欠款日期等都是被告的,王小一的父亲有时也会称王小一为王小一。
法庭聆讯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晓义申请对涉案的三张借条进行笔迹鉴定。因其未缴纳鉴定费,鉴定中心将案件退回。之后,被告不再要求笔迹鉴定,被告也未提供三张借条非其出具的证据。因此,被告辩称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出具的三份副本
借条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相关主要事实,其真实性、有效性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综上,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王晓义多次向原告购买黄砂,欠原告黄砂货款60060元,原告多次催促未付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接收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文书的同时支付。”
原告要求被告王晓义支付黄沙货款60060元,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的论点站不住脚,法院不予受理。综上,判决如下:被告王晓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黄沙支付货款60060元。
法官提醒
欠条作为个人或单位欠钱欠物时所写的书面凭证,在现实生活中频繁出现,因欠条不规范或无欠条而引发的纠纷也与日俱增。在这类纠纷中,“借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因此,如何写好欠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
1.行与行之间不能有多余的空间,要紧凑;
2.仔细核对债务人签名是否正确,最好附上债务人身份证号,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债务人签名应亲笔书写,防止债务人与他人签字,最终拒不承认欠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
5.欠条上最好反映欠款原因备查。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公民立身之本
本的道德要求,不要总是“耍小聪明”谋取不正当利益,要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小心“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文中均为化名)
①
凭证名称:借条
②
借钱的理由
③
交货方式
④
借款人关系
⑤
贷款人
⑥
贷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