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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界定

发表日期:2022-10-26 13:54:16

        中国法院类别案件查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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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类别案件查裁规则--工商登记案件裁判规则(一)
        主编/副主编:韩德强、于秋伟、侯丹华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与阿尔法合作的首批研究成果--《中国法院案件检索裁判规则》在阿尔法系统正式出版上线。
        为了将这一知识成果分享给更多的《法律秀》读者,帮助更多法律人提升专业,我们将逐步从建筑工程、金融、担保、工商等业务领域的裁判规则中提炼整理出部分内容,浓缩成知识清单。快来一起收藏学习吧。
        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信息对相关市场主体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作用。因此,工商登记是否不仅在影响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也在影响公共利益,这也是多年来工商登记审查标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争的重要因素。
        那么,如果不介入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就可能造成登记结果重复,从而对不特定交易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即涉及的公共利益如何把握和处理?股东会决议效力一旦被民事诉讼确认无效或撤销,与工商变更登记结果不符,该如何衔接?这份知识清单将告诉你答案。
        规则一
        裁判规则摘要:将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者内容登记为企业名称的,工商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已经核准登记的应当予以更正。
        1.判断企业名称是否会欺骗或误解公众需要考虑的因素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是相对原则,未作详细说明,含有“可能”二字。人民法院或者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个案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一般来说,判断企业名称
        它是否会欺骗或误解公众,有几个因素需要考虑:
        (一)企业名称本身是否具有欺骗性、误导性。
        (2)在先权利是否足以创设他人登记企业名称的“合理撤销”义务。
        (三)公众识别企业名称的能力。
        2.企业名称对公众造成的欺骗或误解形式多样
        在日常交往中,企业名称对公众造成的欺骗或误解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企业名称与实际经营不符的;
        (三)企业名称中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文字或者内容的。
        规则二
        裁判规则概述: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作期限内对合作企业合同作出重大变更的,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履行行政审批手续
        由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殊性,如果中方或外方的投资合作方式发生结构性变化,就可能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化。因此,企业的设立和设立后的变更,都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行政审批或不履行审批职责,将产生违法法律后果。审批范围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为准,以最终审批结果为准。未列入审批事项的内容,不视为批准。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应当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中外合作伙伴必须协商一致。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中外合伙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才能形成企业意思表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规则3
        判定规则概述:企业所属行业或者经营范围不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1.如果业务
        行业、登记机关、企业名称相同的,则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
        即使企业名称中的区域或者字号相同,但不属于同一行业的,也不构成同行业中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同”是指两家企业名称完全相同,且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不同。即使其他部分完全相同,也不能简单认定为相同的企业名称。应区分不同情况,个案处理。
        企业名称行政区划不同、其他成分相同的,不应简单认定为“近似”,应按照登记在先、公平竞争的原则处理。
        2.两家企业属于相同或相近行业时应遵循的原则
        企业不遵循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使用与另一企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开展竞争性经营活动的,应从两家企业实际经营项目、经营特点是否相同进行判断。
        如果实际经营项目相同或经营特点相似,即使两家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同,也可将两家企业视为同行业竞争对手,后置登记的企业行为可能构成企业名称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3.企业名称中构成相同或者相近的,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企业名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名称是否规范、完整;
        (二)是否在同一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注册;
        (三)所处行业或经营特点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如投资关系等。
        规则4
        裁判规则摘要:企业法人在原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外设立机构,但未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1.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基本特征是“设立组织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