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所有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所有投资者签字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一并提交的,此项无需提交);应当注明委派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和授权期限。
申请名称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国家级”、“国际”等字样的,报送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对于特殊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机关与拟设立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立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企业集团子公司名称前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的,应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书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提交企业集团母公司同意的证明。
根据上述文件,核准机关无法确定拟设立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的,可以要求提交股东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