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搜索关注公众号“HR人力大本营”(HR-camp666)
HR信息传送带助你自由成长
一些企业故意利用其他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规避所谓的用工风险,逃避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实际工作单位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的现象该如何处理!
01个案检讨
赵天于2018年12月入职A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未为赵天办理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5月,赵天接到通知,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工作单位未发生变化,工资仍由a公司支付。但AB一直未向赵天缴纳社保。2020年1月,赵天以A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随后他向当地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确认赵天与A的实际劳动关系;
(2)甲公司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工资差额;
(3)甲公司为赵天补缴社保。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赵天的全部诉请。
02专家意见
一些企业在不规避潜在风险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就变更、替换部分单位名称或撤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将劳动者劳动关系转移到新单位。但在这些行为背后,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无法改变。
因此,赵天虽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与a公司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且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B公司与赵天之间存在实际劳动行为,故应由a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03法律支持
《劳动法》第82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社会保险法》第72条: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险种确定,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