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委派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委派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扩展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经营范围须先核准后登记的,应当在报批前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并报批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限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的、行政的
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