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上角为名称预审批单号
注:以下“注意事项”供填写申请表时参考,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出资人除外)、名称延续申请。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只填写与本申请相关的栏目。
3.申请人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4.“企业类型”栏应按以下具体类型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经营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描述一致的主要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标准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关规定填写。
6.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调整或延长核准的企业名称项目有效期的,申请人应为全体投资者。其中,自然人出资需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出资需加盖公章。
7.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调整核准名称项目,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但出资人项目变更的除外。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申请延期时退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者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长六个月,延长后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9.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0.“出资人”项、“核准名称项目调整(出资人除外)”项
可以添加行以继续写入,也可以附加页以继续写入。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使用A4纸。按本表打印生成,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名;手动填写,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签字工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