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知识产权”再次回归视野。
一年一度,“知识产权”再次回归视野。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
对白酒企业来说,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对白酒企业来说,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林朗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林朗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从一开始因商标纠纷,“郎酒集团”“琳琅集团”进入人们视野,到7年后,关于“郎”的知识产权问题终于有了定论:泸州琳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琳琅酒业有限公司、古蔺琳琅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郎”字,并在《泸州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从一开始,“郎酒集团”“琳琅集团”就因商标纠纷进入人们的视野。历经7年,围绕“郎”字的知识产权问题终于有了定论:泸州琳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琳琅酒业有限公司、古蔺琳琅酒业销售
销售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用企业名称中的“郎”字,并在《泸州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回顾这起历时七年的知识产权案件,可谓一波三折。
回顾这起历时七年的知识产权案件,可谓一波三折。
“琳琅”商标案始末
“琳琅”商标案始末
郎酒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琳琅集团名下第1647532号“琳琅琳琅和图”商标无效。
郎酒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琳琅集团名下第1647532号“琳琅琳琅和图”商标无效。
205年5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琳琅商标,后浪酒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647532号“琳琅琳琅和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重新作出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205年5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琳琅商标,后浪酒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647532号“琳琅琳琅和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重新作出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2019年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裁定琳琅集团旗下第1647532号商标无效。之后,琳琅集团对该裁决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琳琅集团的诉讼请求。
2019年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裁定琳琅集团旗下第1647532号商标无效。侯琳琅摄
该集团再次对该裁决提起行政诉讼。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琳琅集团的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裁定林朗名下第17642573号、第17642558号商标无效。
2019年12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裁定林朗名下第17642573号、第17642558号商标无效。
2018年至2022年,郎酒公司提供琳琅商标侵权诉讼8起,其中4起已执行完毕,判赔金额133万元。二审有两项判决未执行,赔偿金额共计180万元。泸州琳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琳琅酒业有限公司、古蔺琳琅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已被判决变更企业名称并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郎”字,并在报纸上公布,消除影响。
2018年至2022年,郎酒公司提供琳琅商标侵权诉讼8起,其中4起已执行完毕,判赔金额133万元。二审有两项判决未执行,赔偿金额共计180万元。泸州琳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琳琅酒业有限公司、古蔺琳琅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已被判决变更企业名称并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郎”字,并在报纸上公布,消除影响。
“林郎”案的启示
“林郎”案的启示
“林郎”案是近年来围绕酒类知识产权的典型事件。
“林郎”案是近年来围绕酒类知识产权的典型事件。
四川红旗办事处顾国林说:“‘琳琅’商标侵权案历经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民事诉讼长达7年,过程曲折,虽然‘琳琅’商标过去是有效商标并使用在商品上,但由于其侵权故意以及‘琳琅’商标与‘郎’商标近似,容易造成混用。
迷惑,'琳琅‘商标被宣告无效,其使用’琳琅‘标识仍构成侵权。
四川红旗办事处顾国林说:“‘琳琅’商标侵权案历经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民事诉讼长达7年,过程曲折,虽然‘琳琅’商标曾是有效商标,并规范使用在商品上,但因其存在侵权故意,且‘琳琅’商标与‘郎’相似易导致混淆,所以宣告‘琳琅’商标无效,其使用‘琳琅’标识仍构成侵权。
琳琅集团的侵权模式是模仿郎酒的“红花郎”和“老郎酒”瓶型。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解,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同时,使用的“琳琅”标识与“郎”字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而且,企业名称中使用“郎”字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琳琅集团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琅”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