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帆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有合作关系。2017年10月,杨帆公司向光明公司采购70万元。由于资金紧张,只支付了20万元,剩余50万元未支付。在光明公司催促下,杨帆公司法定代表人苟经理向光明公司出具欠条,承诺2018年底前支付全部货款,并加盖公司印章,本人在欠条上签字。
2019年初,光明公司仍未收到杨帆公司的货款,并了解到杨帆公司经营困难,暂时无钱支付货款。但其了解到苟经理个人名下有多套房屋,遂将苟经理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货款。
问题焦点: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欠条上签字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评论:
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该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有责任。
本案中,苟经理与杨帆公司出具欠条并加盖公章,是杨帆公司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如果法定代表人仅签字,而未表明其他意思表示,则仅说明苟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履行职责并非其个人行为,故不能认定其为担保意思表示。
建议:
(1)在办理结算手续时,为保证资金回收安全,公司可以要求对方公司加盖公章,同时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保证人签字,并明确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2)要求对方在借条上明确还款期限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