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府(2021)11号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行为,加强审批中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部分第(十三)条、第四部分第(二十七)条要求,即时开展企业使用信息系统变更申请动态检查。现将市级办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区域内企业资质变更(一)简易变更涉及“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
一、省级区域内企业资质变更(一)简易变更涉及“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
1.省级核发资格证书(委托下放事项)变更
(1)按简易变更要求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申请审核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企业章程扫描件原件(可提交书面承诺)的正、副本在系统办理。
(二)登录“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同时,在系统上变更“基本信息”。
(二)登录“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同时,在系统上变更“基本信息”。
2.市级核发资质证书变更
(1)按简易变更要求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申请审核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及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在系统内办理。
(二)登录“合肥工程建设云”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法人变更的除外
除上述“简改”事项外,还需进行动态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法人变更的,除上述“简单变更”外,还需进行动态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涉及各类别资历最低等级
(一)建造师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应按资质标准和相应资质类别配备相关专业、工程量的注册建造师。
②配备相应资质类别的技术负责人业绩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2.除各类别最低一级资质外,还将考察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程技术管理经验和职称”。
2.除各类别最低一级资质外,还将考察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程技术管理经验和职称”。
(三)企业注册地变更1。建筑业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开发区变更注册地在合肥市,且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开发区申请变更注册地址时,可按上述“简易变更”提交材料。
2.跨县(市)区、开发区变更
(1)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址迁出市区或开发区的,可按上述“简易变更”提交材料。
(二)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址在县(市)迁出的,除按上述“简易变更”提交材料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申请审核表》需咨询原注册地城乡建设部门签字同意迁出。
(二)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址在县(市)迁出的,除按上述“简易变更”提交材料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申请审核表》需咨询原注册地城乡建设部门签字同意迁出。
3.跨市变更(迁入合肥市)企业注册地址由外地市变更至合肥市的,除上述“简单变更”外,还需进行动态查验,查验内容如下:
3.跨城变更(迁入)
企业在飞石注册地址由外地城市变更为合肥市的,除上述“简单变更”外,还需进行动态查验,查验内容如下:
(一)涉及各类别最低等级资格条件
(一)建造师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应按资质标准和相应资质类别配备相关专业、工程量的注册建造师。
②配备相应资质类别的技术负责人业绩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③企业主要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是否具备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可提交书面承诺备查)。
③企业主要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是否具备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可提交书面承诺备查)。
(2)除各类别最低一级资质外,将考察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程技术管理经验和职称”及企业业绩;同时,企业主要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可提交书面承诺备查)。
(2)除各类别最低一级资质外,将考察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程技术管理经验和职称”及企业业绩;同时,企业主要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可提交书面承诺备查)。
4.对注册地址由合肥变更到其他地市的建筑施工企业,除按简单变更提交材料外,还需进行动态查验。检查内容如下:
(1)注册人员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应按资质标准和相应资质类别配备相关专业、工程量的注册建造师,并为注册人员缴纳社保(需联网核查)。
(2)配备相应资质类别的工程师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2
)配备相应资质类别的工程师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
二、跨省变更企业资质对于外省变更(迁入)合肥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重组合并分立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文件要求提交材料。经动态检查,主要人员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资质证书,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重新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