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案号:(2010)海民初字第18381号,原告:北京XX泰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联合泰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成立于2001年6月29日,从事MBA、MPA考试培训,在国内MBA、MPA培训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于2001年开始使用“泰琦”商标,2002年7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06年取得该商标专用权。批准使用类别为第41类。被告经营者曾与原告合作举办培训,对“泰奇”的商业模式和规模十分清楚,充分知晓“泰奇”品牌在我国MBA、MPA培训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2010年2月,被告以原告商标“泰奇”注册了自己的企业名称,并模仿原告的经营模式在全国发展合作分支机构。被告和原告提供了相同的服务,还举办了MBA和MPA培训服务。被告在其招生简章、网站中显著使用“泰琦”,误导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侵权行为极其恶劣。故向你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索赔: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2360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字号,不得使用“泰旗”字号,停止在其经营场所、网站、宣传资料上使用“泰旗”文字;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4.判令被告在《中国青年报》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公证费、手续费及其他合理诉讼支出29393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法律分析以“商标”为依据
法律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3.被告应将判决结果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过于陌生的文字。4.建议
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处理,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