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公司在沪登记
1.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出资人应为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二)出资人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2.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香港服务提供者、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当是从事(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法人。
三、申请材料:外国投资者在上海申请外商投资公司登记,应向商务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意见书;
(三)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出资人的注册登记证明;
(五)投资者资信证明;
(六)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章程。
4.许可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审批意见》后,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所需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报商务部审批。
II.外商投资程序
上海市外商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主管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在上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外,由市外商投资委员会及其授权的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审批。
1.总投资3000万美国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其他需要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外资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
后,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2.总投资3000万美国元以下的项目,位于浦东新区的由浦东新区管委会负责审批,位于外高桥保税区的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审批;限制乙类项目由市外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位于市属工业区的,属于鼓励类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3.总投资1000万美国元以下的鼓励类、许可类项目,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局负责审批。
4.除上述第1、2、3项外的其他项目由市外资委负责审批。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程序
1.编制项目建议书
中国或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渠道选择合资企业(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经营范围、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将中方投资者的项目建议书报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核准后,中外投资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外投资者应当对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有关的市场、资金、技术、工艺、设备、原材料(零部件)、选址、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消防、配套基础设施、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疑难问题可提交审批机关协调解决。
3.提交合同章程
中外投资者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可以起草合同、章程。中方出资人应报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办理企业码
能力
凭章程批准文件向市企事业单位统一代码认定办公室申领企业代码。
5.申请核发批准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批准后,中方投资者向审批机构申请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审批机关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3日内,由市外商投资委员会及其授权的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区县人民政府核发批准证书。
6.申请营业执照
中外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核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市外资委审批的项目,在10日内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日期。
二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委托本市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办理申请、审批等事宜。
设立外资企业,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手续办理。
以上就是上海市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流程的相关内容。此外,公司已获核准登记的,可自收到批文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