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紫牛新闻
“禁止被告三年内从事日化产品生产、销售活动!”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常熟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发布的全国首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从业禁止令”经二审审理,已于近日生效。
大量销售假冒日化产品,法院发出禁止令
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获批成立,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化妆品等商品销售。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股东张某从广州购进大量假冒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产品,经公司加价销售至常熟、江阴等地多家超市牟利。
仅2020年4月至6月,该公司实际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日化产品累计金额达17万余元。
售后市场监管局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20415瓶,总价值45万余元;公安机关查获该公司已实际销售但下家退货的洗发水、沐浴露683瓶。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单位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某、张某分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法院判处该商贸公司罚金,并分别判处王某、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二年三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张某三年内从事日化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法官:及时有效震慑侵权行为是有效途径
“法律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张某在商贸公司经营过程中直接对接销售、
触及皮肤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在实际销售中,已出现消费者皮肤瘙痒的情况,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造成危害,还存在篡改上述产品保质期的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有必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洗发水、沐浴露等相关日化产品的经营活动。
法官表示,为牟取暴利,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禁止令的适用,既是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治理,追根溯源,及时有效打击侵权行为的有效途径,也彰显了人民法院持续深化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