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应当由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组成,企业名称前应当冠以企业所在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由于行政区划、行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等构成要素往往相同,所以字号是区分不同企业最重要的构成要素。企业名称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符号,其中字号是区分不同企业的主要符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受法律保护的商号必须是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知晓的企业的商号。近年来,品牌经济成为国内企业的重要经营理念,而品牌名称作为品牌经济的重要核心,具有区分不同商业主体的意义,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由于我国实行企业名称分级登记制度,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但未建立全国联网检索系统,且受汉字使用、组合等限制,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在不同行政区划登记,产生冲突。在因企业名称冲突而引发的诉讼中,既然双方的企业名称已经合法登记,就具有合法性。因此,只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混淆或搭车行为,客观上是否可能对公众产生误解,才能确认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侵犯企业名称权。主观恶意的判断必须得到客观行为的证实。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不得与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处罚: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企业之间因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产生争议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处理。第27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登记机关处理。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三)与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四)名称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果不在同一县域内,只要注册的公司名称不是驰名商标,就可以使用;如果是在一个县范围内,就没有办法登记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不得与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登记的同行企业相同或者近似。由于我国民法通则赋予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姓名权,权利人具有支配功能和排他性功能。显性功能是权利人享有对企业名称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可以独占使用其企业名称,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转让其企业名称。排除权是排除权利妨害,主要体现在:无论是否在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只要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就构成对他人企业名称权的侵害;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权利人可以排除同行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之外,企业名称不一定具有排他性但是,如果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为防止他人攀附其市场声誉或者造成混淆,可以排除他人注册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这种法律保护关系到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名称,误导人以为是他人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