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起名核名

公司起名_公司起名字大全免费

工商核名

公司核名_工商核名查询系统官网
开公司想不出好名字? 企名网为您推荐
已为 家公司推荐名字
如:贵州企通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城市是“上海”,行业是“科技”
公司起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工商核名

非常重要,真实有效的号码才能收到核名结果

查询成功

稍后将有工作人员告知您查询结果,感谢您的耐心等待!

唐杰英上海开办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0-27 09:49:01

        第39号上海合湖安全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欢迎来到精品案例栏目
        遴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通报案例、上海法院优秀案例等优质案例,深入解读、理性剖析。
        编者按
        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等广告用语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但实践中,一些使用“最高级”等用语的广告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后果不严重。如果适用上述处罚,按最低罚款额处罚显然过重。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在适用广告法罚则的基础上,兼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适用一般规定减轻处罚,使处罚幅度与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语音版本
        戳下图查看案例链接
        ↑↑↑
        上海合湖安全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员
        要旨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用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处罚幅度作出自由裁量。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应处罚条款规定的处罚幅度相对于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过重时,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定减轻处罚。
        基本情况
        5月5日至3月10日期间,原告上海合湖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湖公司)在天猫商城销售“3M9332FFP3N99
        在宣传“防护口罩”时,“店长推荐!一级代理正品3M顶级”、“顶级防护口罩2包邮”、“顶级防护口罩”、“顶级防护防油颗粒”、“顶级防护高效静电滤材”、“顶级防护冷气流排气阀”、“顶级防护独立包装设计”等等。该商品于2013年10月17日在天猫商城销售,203年3月10日下架,共10笔交易,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修订实施后实际交易1笔,金额65元。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长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合湖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审理并延长审理期限,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长市建安初字(2017)第018823719231号决定。
        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行政处罚决定性质及适用法律错误,处罚过重,要求撤销。
        长宁市场监管局辩称,协护公司未合理使用“顶级”用语,涉案广告存在误导消费者、损害同行业竞争对手利益的可能。是使用“最高级别”等用语的违法广告行为,性质准确。已综合考虑整改情况和违法行为情节,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减轻处罚,适当裁量。
        判断结果
        2017年8月7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7)沪7101行初154号行政判决:驳回合湖公司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判决联护公司发布广告“顶”
        词语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得在广告中使用的“最高级”“最好”等用语具有相同语义。除“一级代理正品3M TOP”的描述,将商品限定为品牌3M,在品牌中描述其分类等级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外,其余六处均使用“顶级”字样对涉案商品进行描述、修饰,未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且此类使用缺乏客观事实依据,不属于合理使用,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广告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法第九条禁止发布的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一般情况下,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对适用的广告违法行为不区分、不限制、不排除,一般情况下罚款幅度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合湖公司作为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发布案涉广告近两年,其间也发生了交易,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长宁市市场监管局应当适用该处罚款对其进行处罚。而合湖公司销售涉案商品至今仅成交10笔,且在《广告法》修改后仅销售1笔,销售金额较小。常宁市市场监管局3月立案前,已采取整改措施下架涉案商品,积极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不严重。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原则。行政处罚的设立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事实等同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坚持“罚过罚等”原则,决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既惩罚违法行为,又帮助公民形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和习惯,从而实现行政处罚的价值和目的。“行政管理
        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长宁市场监管局综合考虑联护公司的违法情节、整改情况和社会危害性,在适用《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对合湖公司的处罚在最低罚款20万元的基础上减轻50,罚款10万元。处罚幅度与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体现了行政处罚公正原则,具有适当的自由裁量权。故判决驳回和湖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议庭组成人员:
        上海铁路法院唐杰英沈丹谢继敏
        人物:
        上海铁路法院沈丹
        责任编辑/牛晨光
        执行主编/吴涛
        转载请注明本公号及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