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报销职工医师证继续教育费用,取得发票抬头为职工个人名下的费用票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福建税务答: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1.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意见的通知》(2006)317号):“三、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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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障范围包括:
1.在岗、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职工培训支出;
7.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费用;
8.购置教学设备设施;
9.自考职工奖励费;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与工作人员教育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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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等事项时,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费用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
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拆分单等。“
因此,医药公司为职工报销职工医师执照继续教育费,取得发票抬头为职工个人名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在文件规定的限额内按照职工教育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