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对企业名称的管理规范具体而全面,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企业通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而且,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与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机关核准后,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2.企业名称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店铺规模(或者商号)、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除历史悠久、商号知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法律允许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名称前应当冠以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使用外文名称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登记机关登记。
四、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和与其实际情况不符的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队编号、汉语拼音字母(外国名称中使用的除外)、编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
5.企业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登记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权。因企业名称发生争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申请优先的原则处理。
6.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企业对侵犯其名称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内容均适用于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企业不得在名称中列明
中标明“有限”和“有限责任”字样。